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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丨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时间:2023-05-19 点击次数:434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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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测量仪器、安装要求、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测量仪器、安装要求、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

......

3.9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noise

基于噪声监测设备、数据通讯技术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并实时进行噪声数据统计分析、储存和传输等功能的系统。

3.10

噪声监测子站noise monitoring sub-station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户外采样部分,可分为独立安装监测子站和非独立安装监测子站。

一般包括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电源控制单元以及机箱等配套安全防护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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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测量仪器

4.1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电声性能应符合GB/T 3785.1 对2 级或者2 级以上声级计的要求,其功能应满足本标准对建筑施工噪声长期连续自动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的相关要求。应具备音视频数据和气象参数的同步采集功能。可配置声源类型识别、声源方向识别等声源自动识别功能。

4.2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4.3 声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 安装要求

5.1 测点布设位置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大影响的位置。随着施工阶段推进可调整测点位置。

5.1.1 建筑施工场界位置

5.1.1.1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建筑施工场界外1 m,传声器高度距地面4.0 m 以上。

5.1.1.2 当场界有围墙或声屏障等围挡设施,但仍有高层噪声敏感建筑物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时,场界处测点应设在符合5.1.1.1 条要求且高于围挡设施0.5 m 以上的位置。

5.1.1.3 当被测建筑施工工地与其他建筑施工工地相邻时,在相邻场界处可以不布设测点。

5.1.2 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

5.1.2.1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 处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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