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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问答

时间:2023-04-12 点击次数: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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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咨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两个问题想请教:

一是到2023年9月1日GB 23350-2021标准实施后,市场上流通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前的饮料酒产品,其监管标准是依据原标准GB 23350-2009还是新标准GB 23350-2021?

二是因为酒的特殊属性,目前还有部分年份酒在市场上流通(比如80、90年代生产的),如产品不符合GB 23350-2021要求,在2023年9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因此,GB 23350-2021实施后,不符合GB 23350-2021要求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进口。

02

国家推荐性标准版本使用问题

GB/T 9254.1-2021标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是推荐性标准,企业能否在2022年7月1日之后所生产的产品,仍在包装上明示使用标准换版前的版本,即GB/T 13837-2012?此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是以明示的GB/T 13837-2012标准版本为准,还是以GB/T 9254.1-2021标准为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标准废止后不再有效,鼓励标准实施主体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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