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质检中心及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 2022 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 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本单位颁发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基本信息。
(二)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归口但具有国家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四)市场监管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并上传。
(五)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2022 年 12 月,各单位组织学习。本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 (http://rts.cnca.cn/rts/)。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023 年 1 至 3 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按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质量审查结果督促上报机构准确填报数据。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 2022 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 2022 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 1)。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 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
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 2)。
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 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同 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
(四)认可机构按照要求填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按照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填写2022 年度认可业务数据信息,并协助完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对认可工作有统计要求、需要另行提交统计数据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认可检测司:高 楠,010-82260842
网站校验报错等问题:400-813-5888(拨2咨询)
信息中心:兰 鹏(其他技术问题),010-82261509
附件:
1. 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
2. 2022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