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是防控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点部位,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底线。无论是宾馆酒店、美容美发店,还是商场影院、候车大厅,每一处细节都容不得半点马虎。为提升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规范其经营管理,本文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主要违法行为梳理如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陕卫监发〔2011〕331号)。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一)违法情形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违法情形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情形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情形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处罚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违法情形: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2.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3.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
4.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以上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5.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7.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处罚标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