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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问答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中豁免标示及“无”“不含”的使用情形

时间:2026-02-02 点击次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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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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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

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食品种类;

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以上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的情形。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此情况下标示的批号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02
关于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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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某配料或成分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为“0”时,可以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对相应配料或成分进行特别强调。

当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GB 28050对能量或某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有特殊规定时,应按照GB 28050的要求执行。当产品执行标准中设置了“无XX”等界限值要求的,可从其规定,如某食品标示了“无醇”时,则该食品的全部配料及其生产过程中不能含有或产生“乙醇”,或由配料带入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乙醇”符合该食品所执行标准中的“界限值”要求。

03
关于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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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

  • 法律、法规和标准(含公告)规定不允许添加到该食品中的物质;

  • 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

04
关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特别强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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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标准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本身或相关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豁免进行定量标示: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及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举例:牛奶巧克力;

  • 用于体现产品属性的,与原料、成分、类别等特征相关的工艺和质地、风味、滋味、气味、外观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称。举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柠檬味软糖;

  • 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无需在标签上标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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