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此条款从宏观层面确立了公共场所经营的前置许可要求,旨在从源头上把控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保障广大公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的健康权益。无论是宾馆、商场,还是健身俱乐部的游泳池等各类公共场所,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制度,只有取得卫生许可证,才有合法经营的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这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范围,健身俱乐部的游泳池显然在此列。经营单位不仅要知晓办理许可证的必要性,更要积极主动、及时地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申请,完成办证流程。若忽视这一要求,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就踏入了违法的范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这清晰地界定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办证流程,即先取得营业执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但仅有营业执照并不够,还必须向特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只有双证齐全,才能正式营业。该健身俱乐部为新开的游泳场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就擅自开展游泳的经营项目,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