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用人单位则是职业病防治责任的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科学,决定了职业病防治成效,也关系到接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本文整理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十二项主体责任,一起学习下: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应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zybwhsb.com/)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存在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规定在作业岗位、设施设备等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待遇,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