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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问答丨关于食品标签及执行标准的问答

时间:2024-10-17 点击次数:77
01

可否通过扫描二维码等形式展示食品的标签信息?

答:

在食品标签满足GB 7718-2011的前提下,鼓励通过扫描二维码等形式展示食品标签信息。扫描二维码展示的信息,不可替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致病菌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

一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使其产品符合致病菌限量标准的要求;

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源性致病菌,或未制定致病菌限量要求的食品类别,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均应通过采取各种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微生物污染,进行致病菌风险的防控;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尽可能减低食品中致病菌含量水平及导致风险的可能性,保障食品安全。


03

复合型食品(如枣夹核桃仁)应如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答:

“枣夹核桃仁”类食品,干果部分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中相关类别的要求,坚果部分执行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的有关要求。


04

请教一下,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库存产品如果不符合新版国标,该如何处置?市场抽检是否会以生产日期的临界点,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前的商品按照旧版国标进行监管,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的商品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呢?如果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一刀切,统一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的话,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产品但不符合新版国标的库存商品(即便设置了过渡期,也很难保证会完全消化完成),对企业来说会面临很大风险。

答:

《您好!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内企业应通过合理排产提前消化库存产品。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05

GB 29921-2021和GB 31607-2021分别管控哪些食品?

答:

GB 29921-202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与籽类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适用于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31607-2021适用于各类散装即食食品。考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和特点,不适用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对于需要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应执行商业无菌要求。对于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亦不纳入GB 31607-2021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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