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答复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答复
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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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用香精是标识在配料表还是标识在食品添加剂中?
答:食用香精属于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
请问食品标签阿斯巴甜但未标注含苯丙氨酸,这是否属于标签瑕疵?是否会造成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初次违法、发生此类问题的企业如何处罚?请市场局作出答复,谢谢!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且是否标明含苯丙氨酸事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因此,如果在标签上仅标示了“阿斯巴甜”,属于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示,不应认定为标签瑕疵。关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口径问题,请按程序请示上级部门。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
食品分类为菜肴制品的食品中添加鸡精进行调味时,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为“鸡精调味料”吗?标注为“鸡精”是否是违规或违法。谢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规定产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 规定等名称均为“鸡精调味料”。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依据执行标准规范标识食品名称。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