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单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8.3.3“鼓励外卖配送食品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对消费者自提外卖餐饮食品可参照此要求执行,鼓励在包装上标注加工单位信息、加工时间、食用时限、保存方法和食用方法等信息,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