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菜市场,
灯光下水灵新鲜的蔬菜,
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
看着色泽艳丽、让人食欲大动的鲜肉,
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
那是因为商家给食材开了“美颜灯”,
也就是所谓的生鲜灯。

生鲜灯,这是一种常见于市场和超市的照明设施,就是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
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掩盖食品的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以肉类为例,通过这种“生鲜灯”的映照,即便是已经变质的肉也能掩盖真相,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新鲜的食品,从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来误导消费者。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一起看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办法》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在全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企业等加大宣传,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再次提醒!《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不能使用生鲜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