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察,预防与治疗职业病。
检测目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测,及时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完善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依据。
检测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产生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公用工程,主要针对其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定期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的规律,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影响程度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健康。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常见的有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如铅、汞、苯及苯系物、氯、硫化氢、硝基苯、矽尘、煤尘、水泥粉尘等。
(2)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制度、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如机动车驾驶。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6)不良的生活方式,如吸烟、过量饮酒等。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深井的高温高湿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安排在一个车间等。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
定期检测:适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治理提供依据。
评价检测:适用于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提供依据。
事故性检测:适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紧急采样监测,掌握意外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