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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环保丨噪声监测技术相关问题解答汇总~

时间:2023-05-16 点击次数:2200

环境监测中,噪声监测是一个常见的项目,主要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施工场界噪声、道路交通噪声、铁路噪声、区域环境噪声等。在噪声监测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小阔整理了近年关于噪声监测的一些答疑,一起了解下:

01






关于铁路专用线噪声检测及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1)根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铁路噪声测量时间为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另外,《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TB/T3050-2002)中也要求测量时段一般不应小于1小时,测量时段内通过的列车一般不应小于6列车。但是有些项目列车车次较少,昼间和夜间平均只有一趟列车经过,通过敏感点的时间只有不到一分钟,请问这种情况铁路噪声应该怎么检测,是读取列车经过时的瞬时值,还是按照要求测1个小时?

(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修改方案中规定了铁路边界30米处的噪声限值,对一既有铁路项目进行噪声检测时,发现铁路边界30米处噪声值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但是距离铁路30米以内的敏感点噪声检测值不能满足铁路边界昼间70dB(A)、夜间70dB(A)的限值要求,目前铁路相关标准中未曾有铁路边界30米内的噪声限值要求,请问这种位于铁路边界30米以内的环境敏感点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一、按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间为“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对于昼间和夜间平均只有一趟列车经过的情况,也应按照该标准要求测量1小时,必要时,昼间或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

二、距离铁路 30 米以内的环境敏感点噪声检测,建议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相关要求开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铁路专用线不属于铁路干线(交通干线),按所属声环境功能区(0类、1类、2类、3类)执行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

02






关于实际监测值超标,修约值达标情况如何判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

2019年01月07日《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中要求噪声测量结果应修约至个位。如果某厂界执行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夜间50dB,昼间该厂界某点位噪声监测值为60.4dB,背景值为50.0dB,依据 HJ 706-2014中5.2的规定,不做修正,依据HJ706-2014中8.1的规定,修约后噪声排放值为60dB。此修约后噪声排放值满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60dB)。此时能否评价为达标?

回复:

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关要求,将噪声测量值修约到个位数,昼间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为60dB(A),未超过2类声功能区厂界噪声昼间标准限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 4.1.1条“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应判定为达标。

03






关于稳态噪声定义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12348-2008 中给出了稳态噪声的定义: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目前,环境监测行业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麻烦老师给我们说明一下,这个定义应如何理解?

回复: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04







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进行扰民噪声测量时,背景噪声值超过功能区限值,且无法降低背景噪声。被测声源在其边界和敏感点测量的数据经修正后也超过功能区限值。此时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测声源超标排放,为什么?

回复:

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即可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被测噪声源是否超标,应通过被测噪声源排放值与相应标准限值比较来判定,超过标准限值即认定超标,不超过即认定达标。

05






关于稳态与非稳态噪声区分问题的回复

来信: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请问是指最大值Lmax与最小值Lmin之差还是指噪声打印条中的SD值?针对此标准中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人员存在一些争议。

回复: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06







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环境敏感点监测疑问的回复

来信:

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中6.5.3.1 监测布点原则提出“同一敏感点不同距离执行不同功能区标准时应相应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以及 6.5.3.2 声环境敏感点监测b)监测频次“监测2d……每次监测 20min。”对此有一个疑问:对于同一敏感点即执行了不同功能区时需相应布设不同监测点位,在进行噪声监测时,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是否需要同时监测?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声环境敏感点监测频次为监测2天,每天昼间监测2次,夜间监测2次,每次监测20分钟。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不需要同时监测。

07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中类别命名规则问题的回复

来信:

作为一个环保行业的初学者,对质量标准命名比较困惑。比如《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类别用的是罗马数字;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标准,类别使用的是阿拉伯数字。请问为什么不统一命名?

回复:

大气、水、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中根据环境功能、保护对象、保护程度等的不同,界定了不同的功能区类别,所用数字代号不尽相同。主要原因是各环境质量标准首次制定时,未对功能区类别规定统一的命名规则,后续修订时考虑环境管理的延续性,对功能区类别的数字表达形式未做变更,也体现了不同环境介质功能区表征的差别性。

08






关于夜间噪声时段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3096-2008 中规定,夜间噪声是指22:00至次日06:00之间的时段;是否可以理解为次日00:00至06:00的噪声为前一日的夜间噪声。

回复:《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昼间、夜间的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定义规定了昼间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监测声环境质量时,某一日期的夜间一般是指该日22:00至次日6:00。若其他标准规范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09






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1.我们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企业的厂界噪声时,企业的声源噪声很稳定,也仅仅是风机转动而产生的声源,但是其最大值-最小值>3dB,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dB,我们监测厂界噪声的时候,如何确定监测时间呢?要监测整个工作时段的厂界噪声么?

2.在监测交通噪声时,需要提供车流量的数据。在出具报告时,其中在计算总车流量时,这个数值是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么?还是要把大型车折算成2.5中型车,和中型车折算成,1.5小型车来相加呢?因为GB3096里面是没有提到的。

回复:

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因此,可根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

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

10






关于咨询 GB12348 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按照现在企业自检要求,企业每季度最少进行一次噪声监测。

1、作为工业园的企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有实体墙也有是栅栏情况,且监测期间无法要求其他厂停产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噪声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或者只在能设置点位的一侧进行测量是否可以作为厂区噪声是否达标的依据,比如只有厂区门口。

2、一栋工业厂房中有几层,有些企业只占一层或者两三层,甚至是只有几间房的这种情况,同样无法控制同栋厂房中其他企业的生产,甚至相邻厂房中的企业噪声影响更大,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如果必须监测,如何进行布点判断,这些在现行 GB1234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如果A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A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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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

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12






关于公路项目验收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疑问的回复

来信:

在 HJ552-2010 中提出“应对采取声屏障措施的敏感点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并在 6.5.3.5 中对监测点位的选择提出“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监测可选择在距离道路声屏障后方中间被保护敏感点前1m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可在声屏障后10、20、30~30m 各设1个点……”,对此项有两个疑问:

1、是否有需要对所有采取了声屏障的敏感点都 进行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

2、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点位选择中,是否可以认为是应在后方中间被保护敏感点前1m且按10、20、30~60m的距离设点,还是既可先择仅在被保护敏感点前1m仅1个点进行,也可以设0、20、30~60m的距离多个点进行?

回复:

一、声屏障降噪效果与噪声源、声屏障的属性(高度、形状、材质、安装位置等)、周边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面条件等)、气象条件以及与敏感点的距离等因素有关,对于影响因素基本一致的同类型敏感点,可选取代表性敏感点进行布点监测;对于影响因素不同的敏感点,应分别监测。

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552-2010)第6.5.3.5条的要求,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包括在敏感点前1m处和声屏障后10、20、30-60m处两种情况,因此针对这两种情况均需开展监测。其中,在敏感点前1m处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声屏障对敏感点的实际降噪效果;在声屏障后10、20、30-60m处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声障本身的设计降噪效果。

13






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来信:

夏季昼间蝉鸣,夜间蛙鸣虫叫对噪声监测影响非常大,根据日常监测经验,乡村昼间蝉鸣时噪声监测最高有70dB左右,夜间蛙鸣虫叫时也有60dB左右,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类区的昼夜限值。很多项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监测,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虫的叫声存在,那么请问夏季这种情况下监测出来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回复:

您好!《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对于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等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应按标准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及修正。对于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第4.3.3 条和第5.3.3 条,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应尽量避开蝉鸣、蛙鸣、虫叫等自然声,实在无法避开的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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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来信:

对于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位?HJ 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 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

回复: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

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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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频噪音的回复

来信:

现在住宅区低频噪音的纠纷特别多,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国有没有关于低频噪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具体是哪部法律法规,具体检测低频噪音的机构有没有,如果有是哪家机构。谢谢

回复:

环境保护部网站“部长信箱”办理单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我国对环境噪声(包括低频噪声)的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有低频噪声控制内容,适用于工业企业(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二、具备有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均可以依据 GB12348-2008、GB22337-2008开展低频噪声监测工作。就应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要求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另外还规定了其他不同情况的噪声监测要求,具体你可以参见《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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