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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总局关于1个产品是否可标注执行2个标准号,食用农产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的答复!

时间:2022-10-31 点击次数:466

01

1个产品是否可以标注2个标准号?

问:

有一款名为“鸡汤鲜肉百叶包”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号:SB/T 10648  Q/HWT 0004S,请问这个标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02

关于食用农产品抽检行政处罚的问题

问:

你好!请问一下!如果超市从农贸市场批发了15公斤的韭菜在自己的超市经营,价值90元,售出了2斤,销售额10元,并建立完整的采购、销售台账。第二天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抽检韭菜,后来通知说腐霉利指标不合格,被行政处罚5000元,但农贸市场的批发者已经找不见人。请问以上责任有谁承担?农产品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在批发、经营销售、抽检环节的责任划分方面,国家有没有改进的方案?以上事情适合不适合2022年10月8日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的免于处罚的条款?谢谢!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案件查办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案件的定性、处罚及自由裁量由办案机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并视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03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咨询

问:

现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办理备案。”请问生产食品包装用纸板的造纸厂的企业标准需要备案吗?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企业标准可以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www.qybz.org.cn)。对于食品等特定领域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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