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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资讯丨注意!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涉及苯系物、臭气、总悬浮颗粒物和PM2.5等

时间:2022-09-19 点击次数:569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4项标准将于2023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对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和《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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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首次发布)

本标准本标准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13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本标准采用直接进样测定的方法,无需前处理,所用仪器设备普及性高,方法易于掌握,具有较好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当进样体积为1.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2 mg/m³~0.6mg/m³,测定下限为 0.8 mg/m³~2.4 mg/m³。

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本标准支撑《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与《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1993)相比,增加材料和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溶液配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要求,完善样品分类、分析步骤和结果计算等内容,可有效提升方法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具有设备简单、易推广的特点。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本标准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样品保存、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等要求,细化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等内容,加严天平精度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为颗粒物来源解析和空气质量预报提供必要依据。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m³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³。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³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³。

4、《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陆地区域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作为地面监测手段的补充,用于掌握大范围细颗粒物空间分布规律及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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