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食品委托加工、标签合规一直是食品企业合规管理的高频难点。本文整理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咨询答复,清晰梳理法律依据与实操要求,供学习参考。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学习《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过程中,就食品委托加工事务方面向市场监管局法规科进行咨询如下:
1、在食品委托加工事务中,对于已生产待出厂的食品,如果生产企业发现存在食品和标签内容不符的问题,是否需要首先进行自行整改,还是应等待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后再行整改?有哪些法律规定?
2、在食品委托加工事务中,对于已生产待出厂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在保质期内向订货商出具出厂检验?有哪些法律规定? 此次来信仅为学习食品安全法规的咨询,并非涉及具体企业的举报。请给予网络留言解答即可,无需专门电话回复,甚为感谢
您好,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已生产待出厂食品,企业自查发现食品实物与标签内容不符,应当先行自行整改,不得等待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委托双方应对食品标签进行审核;委托方、受托方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
2.食品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受托方)在产品出厂时,必须出具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受托方作为实际生产企业,承担出厂检验义务,每一批次必须做出厂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方可交付委托方。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标签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上市产品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及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上一条:阔成职卫丨一查就出事!职业卫生监督重点曝光,很多企业栽在这3点
下一条:没有了!
电话:029-81299806 029-81299808
邮箱:kuocheng@sxkctest.com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东路99号西安佳为科技产业园104栋4层
Copyright © 2021-2025 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1006071号-1 陕公网安备61019402000153号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029-81299806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