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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切身权益,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为有效防范化解职业病危害风险,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中的职业健康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整理一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督促各企业合规履职、杜绝隐患。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工作机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防范职业病发生。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竣工前依法开展控制效果评价并验收合格。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检查。
1.配齐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正确佩戴、使用并定期维护检测。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严重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3.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1.组织接触危害作业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2.建立并妥善保管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职时依法提供档案复印件;
3.不得安排未经岗前检查、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相关作业;发现健康损害应调离并妥善安置;未做离岗检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开展上岗前及在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防护设备与用品正确使用;
2.按规定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结果存入档案、上报并向劳动者公布;危害超标须立即治理,仍不达标应停止相关作业。
保障劳动者享有培训权、健康检查权、知情权、防护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民主管理权;不得因劳动者行使正当权利而降薪、减福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诊断及医学观察期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诊治、康复与安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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