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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公卫丨罚款 3000 元!公共场所这些卫生小事不容忽视!

时间:2026-07-14 点击次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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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是民生健康的重要防线,更是各类经营主体需要坚守的法定底线。部分商户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日常卫生管控,存在卫生检测缺失、人员管理不严等隐患,极易危害公众健康。本期以案释法,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规范,警示经营者严守合规红线。


PART.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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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购物广场卫生监督检查中查实,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对场所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开展年度卫生检测;

二是该场所内2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作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卫健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PART.02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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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PART.03

普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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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各经营者需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每年不少于1次卫生检测,严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完善卫生管理台账,常态化排查整改隐患,切勿因重经营、轻管理触碰法律红线。

(二)对广大消费者:

  • 出入商场、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时,可主动留意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年度卫生检测报告

  • 关注直接服务的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如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问题,可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小小的卫生细节,关乎大大的民生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无小事,既是法律底线,也是经营良心。在此提醒所有经营主体:严守卫生管理法规,筑牢公共卫生防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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