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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速看有哪些变化!

时间:2026-04-01 点击次数: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要求,规范食品抽检工作,食品抽检司组织对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简称“原15号令”)进行修订,形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的重要措施,也是查办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

原15号令自2019年颁布以来,在规范食品抽检、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食品抽检工作需要不断优化改进。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需要。食品安全风险的隐蔽性越来越突出,落实最严格的监管,需要进一步提升食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的灵活性、机动性,第一时间排查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目前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布内容较为繁杂,且缺少公布后的撤销机制,导致企业即使已完成整改,但在后续融资、上市等工作中仍可能陷于被动。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布内容并建立撤销机制,既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又能为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三是进一步提升食品抽检效能的需要。调研中发现,网络食品抽检中一旦告知销售者所购产品用于抽检,将面临订单被取消、账户被拉黑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食品抽检流程。此外,食用农产品抽检等相关工作要求也需进一步明确。

二、修订过程

(一)梳理国内资料。梳理研究农业、卫生健康、海关、粮食等部门印发的抽样检验相关文件,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印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文件,为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二)广泛征求意见。以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承检单位、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检工作意见建议。

(三)深入开展调研。赴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新疆14个省份实地调研,了解各地食品抽检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听取意见建议。

(四)组织专题研讨。召开3次线上会议、5次线下会议,邀请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总局本级承检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务专家、财务专家,进一步研究完善食品抽检工作。

三、意见采纳及整体修订情况

共收集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相关司局、承检单位、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见建议352条。经过梳理分析,采纳或部分采纳234条,不予采纳112条,其他6条无实质意见。

不予采纳意见的情况主要为:

一是与其他法律规定冲突。如部分单位建议,终身不得委托个别检验机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内投标资格”不一致;或要求公开本不应公开的文件等。

二是逻辑关系不正确。如部分单位建议,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记录抽样过程,但实际情况是机构接收样品环节发生在抽样环节之后,此时应记录的是包装是否完好、储运条件是否合适等,而不是抽样过程。

三是实际操作层面无法实现。如部分单位建议,为保障食品抽检工作经费,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将食品抽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要求地方政府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下拨食品抽检经费,但本规章仅能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工作提出要求,不能干涉地方政府其他领域工作。

修改后的《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与原15号令相比,新增10条,删除10条,修订38条。一是章节结构有所调整,将原15号令中的抽样、检验两章,调整替换为监督抽检、风险抽检两章。二是鉴于核查处置工作内容将另行发布规章,所以在本《办法》第六章中,删除原有的核查处置内容,增加结果运用部分。

修改后的《办法》章节顺序为总则、计划、监督抽检、风险抽检、复检和异议、信息发布和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抽检工作。

把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作为抽检工作的出发点,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并分别单列一章。强化风险抽检工作,拓宽风险抽检实施主体,明确风险抽检实施情形、使其抽样和检验更灵活,并规定了风险抽检结果研判和报送方式。

(二)优化信息公示内容,建立食品抽检不合格结果信息公示撤销机制。

一是优化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内容,不再详细列出不合格结果信息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期满三年后及时撤销,停止公示。

(三)提高复检机构要求,规范监督抽检复检工作。

一是为增强复检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确定复检机构时,应从承担过同级别或以上级别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任务的复检机构中随机确定。

二是对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不合格食品复检,原则上要求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确保复检过程客观中立,规避本地利益关联与行政干扰,保障复检独立性。

(四)聚焦重点难点,解决基层反映强烈问题。

一是食用农产品抽检方面。针对基层监管部门和承检单位反馈的食用农产品陪同抽检困难,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再强制要求食用农产品陪同抽检。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样可采取均质备份的方式进行。

二是网络抽检方面。明确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方式实施抽样,购买样品时不需告知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和用途,并明确相应抽样文书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三是不合格结果复验方面。明确承检单位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时,对样品再次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针对微生物、螨、寄生虫项目不合格,明确由相关检验领域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

(五)坚持提质增效,加强工作监督和结果运用

一是强化抽检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检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本级承检单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还可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强化结果运用和技术支撑相关要求。增加开展风险交流要求,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风险信息交流,强化不合格企业跟踪抽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机制,强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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