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溶剂主要是指那些可溶解不溶于水的某些物质的液体。自19世纪40年代开始用于工业生产以来,现今工业有机溶剂的种类已达30000余种,其中最常用的约有500种。工业上有机溶剂广泛用于清洗、去污、稀释和萃取等生产过程,也有很多作为中间体用于化学合成,如苯可用作苯酚、苯乙烯、农药、合成树脂等的原料。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不断发展,有机溶剂的生产使用量日益增加,因使用有机溶剂造成的急慢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同时,伴随着多种经济体制的迅速发展,以前较少出现的有机溶剂中毒事件,如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二氯乙烷等的中毒也常见诸报道。
本文就近年来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发生情况做一简要分析,并初步探讨其防治对策。
常用有机溶剂包括下列几类:(1)烃类:包括脂肪烃、环烷烃、芳香烃和混合烃等;(2)卤代烃:包括卤代烷、卤代烯;(3)醇类:如甲醇;(4)酮类:如丙酮;(5)醚类:如乙醚;(6)其他:如二硫化碳等闭。有机溶剂产生的毒害作用多样,除具有常见的皮肤勃膜刺激作用、中枢神经系统的非特异性抑制外,不同的有机溶剂因靶器官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毒作用,有的可引发周围神经病,如正己烷;有的可导致血液系统损害,如苯;有的则表现出生殖毒性,如二硫化碳,有的则以肝脏毒性为主,如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有些还可增加其他疾病如帕金森氏综合征的发病风险,或影响到个体的认知功能和神经心理。职业接触有机溶剂正己烷、甲苯、甲基乙基酮,还可使颊细胞微核发生率增高;而低浓度苯系有机溶剂则具有轻微的促进职业人群老龄化的作用。
近年来,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的中毒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频繁发生的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事件存在下述几个显著特点。
由于有机溶剂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因吸人含有较高浓度有机溶剂气体而导致急慢性中毒的事件屡见报道,恶性群体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苯和正己烷中毒最为多见,且多集中在箱包、制鞋行业,私营及民营企业居多,见表1。由于目前我国监管、报告系统仍不完善,加之一些业主的蓄意隐瞒,实际发生的中毒事件和中毒人数远不止媒体曝光的数量。许多有机溶剂如苯、正己烷等的毒性特点决定了它们会给中毒患者带来灾难性后果,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目前,较常见的慢性苯中毒和正己烷中毒尚没有很好的治疗措施。严重慢性苯中毒可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即便是急性中毒,也发生过短期吸人死亡的报道;至于正己烷,慢性中毒主要引起周围神经的损害,导致周围神经病,患者常因此瘫痪、丧失劳动能力。
近年频发的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事件表明,除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高毒原料这一普遍原因之外,缺乏有效的通风排毒这一工程技术措施和必要的个体防护也是发生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常见原因。这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淡漠,对有机溶剂的职业危害认识不充分有关,有的较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的虽然应用了通风排毒设施,但常由于设计或者安装不合理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同时,作业人员对有机溶剂职业危害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的缺乏也是中毒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伴随着多种经济体制的迅猛发展,以前较少出现的有机溶剂中毒如正己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烷中毒等频繁出现。三氯乙烯是一种常用的金属表面清洁脱脂剂,广泛应用于电子、五金、电镀等行业。自1988年以来,广东省先后发现以皮损(严重的药疹样皮炎)、发热、肝功能损害和浅淋巴结肿大为表现的三氯乙烯中毒病例120余例,死亡20例。另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未曾报道过一例正己烷中毒病人,但近年来,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民营企业中,因防护不周或缺乏有效防护设施,已发生急、慢性职业性正己烷中毒200多例。究其原因,大量三资企业涌人国内开放地区的同时,国外很多禁用或者限用的化学物质
也在这些地区悄然使用,玩具、电子、箱包等行业的危害转嫁问题日益突出。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市和乡镇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更多潜在的危害转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人城镇并分散在不同的作业场所。截止到2004年,从农村流人城市的人口已达到上亿人的规模,而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也有1. 36亿之多。经济体制改革后,在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很多临时工,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更是不在少数。对农民工和临时工来说,从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职业危害防护到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接触有机溶剂的作业在三资、民营和私营企业占到很高比例,这些企业又以临时工为主,他们的健康、权益等理所当然应给予更多关注。但是,与小煤窑业主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问题类似,农民工的健康安全问题仍是巫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有机溶剂中毒事故中,外来农民工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应当予以更多关注并采取治理措施。
有机溶剂应用日益广泛的现状和职业中毒特点,说明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控制仍然是职业危害预防控制领域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在基层工作中尤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和其他任何生产性毒物的控制原则一样,在当前的生产条件下从源头上采取措施,仍是控制有机溶剂中毒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通过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改革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操作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或去除一些有毒有害因素严重的工艺流程,淘汰一些存在问题的设备(跑、冒、滴、漏等问题严重),则可减少甚至杜绝作业人员有毒有机溶剂的接触,从而避免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发生,这在乡镇企业尤其是生产工艺和设备相对落后的企业意义更大。另外,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高毒物质,也是目前控制有机溶剂职业危害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例如用甲苯或二甲苯代替毒性较高的苯,则作业人员发生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机会就小得多,危害程度更是大大降低。
有机溶剂因沸点较低,常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在高温天气尤其如此,因此,通风排毒是其危害控制的重要工程技术措施,也是降低作业场所有毒有机溶剂的浓度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目前,很多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存在通风设计、安装不合理的问题,甚至因生产条件简陋而缺乏有效通风排毒设施,导致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机溶剂积聚而引发中毒事故,在冬、春季节因防寒而关闭车间门窗导致中毒发生的事件也较多见。另外密闭空间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目前尚缺乏密闭空间通风排毒的有效措施,如何在不影响工艺前提下,建立密闭空间的局部通风排毒技术,也正是预防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重要科研课题之一。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业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很好地推动了我国职业卫生的防治工作。“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大政方针,但是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人口众多,企业数量巨大、性质多样,监管力量相对不足仍是目前职业卫生领域较为突出的矛盾。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除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生产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很多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问题置若阁闻,职业卫生和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健康权益很难得到保证,我国近年来职业中毒、速发型矽肺事件频发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只有促使企业管理人员自觉遵循法律法规,生产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并能自觉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管人员依法监管,作业人员的健康权益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在现有经济、生产条件下,在加强宣教、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力的监管仍有其现实意义,对毒性较大的有机溶剂,必须在其登记、生产、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好监管工作,对生产原料严格实行化学品登记和标签使用制度,对涉外企业进口化学品原料尤其如此,要详细了解其中所含成分、标签说明等。
实践已经证明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在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的控制方面,作业场所健康促进也有其显著优势。大多中毒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这些有毒物质危害的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不能自觉做好通风排毒和必要的个体防护,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高浓度的有机溶剂环境,发生中毒的风险自然大大升高;另一方面,即便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因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而不能很好应用防护用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因此,必须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有机溶剂危害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存在的环节和防治措施,而要达到上述目的,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无疑是最为便捷、高效的手段。
切实做好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是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私营、个体企业等的发展及农民工和临时工问题,使个体防护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人最宝贵、最根本的是生命和健康,“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我们政府的重要目标,通过良好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严格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工作,确保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检查更新,对预防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发生的意义不言而喻,近年来有机溶剂中毒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也表明加强有效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在一些特殊工艺要求的作业场所或生产环节,如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因工艺需要较难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时,个体防护对预防有机溶剂中毒发生的意义更大。
另一方面,防止作业人员长时间接触也是预防有机溶剂中毒的重要手段。广东东莞正己烷中毒事件中,有的岗位正己烷浓度并不超标,但由于工人的接触时间长达12小时,导致工人中毒;赵逢瑞等报道的16例急性苯中毒事故中,作业人员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最长者高达16小时;因此,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和8小时工作制制度。目前,很多私营和个体企业也存在短期劳动用工问题,业主在明知有机溶剂等的职业危害的情况下,不是通过改善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来做好职业危害的控制工作,而是采取短期聘用、工作一段时间后以各种借口辞退作业人员的方式,来降低职业危害防护成本并逃避法律责任,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广大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是高危害、高风险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的一项常规内容,在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防范、应对突发职业中毒事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大部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重点放在安全、消防等领域,针对职业危害尤其是高毒性的有机溶剂或窒息性气体的预案编制工作还是很薄弱的环节,相关部门应督促、指导并协助企业完善相关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