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权威答复丨关于食品标签及消费保存期的问答

时间:2025-11-17 点击次数:18
01

使用数字标签时,食品标签上的地址如何简化标示?

答: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生产者详细地址的,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将生产地址简化标注为县级行政区名称,并在生产者名称后标示。如,某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上展示的生产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XX镇XX大道XX号”,可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XXX生产者(固安县)”。

02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可以豁免进行定量标示的情形有哪些?

答:GB 7718-2025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本身或相关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豁免进行定量标示: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及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举例:牛奶巧克力;

2.用于体现产品属性的,与原料、成分、类别等特征相关的工艺和质地、风味、滋味、气味、外观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称。举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柠檬味软糖;

3.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无需在标签上标示相关信息。

03

如何理解“食品标签的所有强制性标示信息应采用粘贴、打印、模印、嵌套或压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不易分离”?

答:食品标签的所有强制性标示信息应采用粘贴、打印、模印、嵌套或压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不易分离。

“不易分离”指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得分离。但附加的,说明食用方法、产地特征、产品特点等非强制性内容的说明物(如:吊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04

关于“消费保存期”

答:为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要求,节约食物资源、避免食物浪费,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消费保存期”不应短于“保质期”。

消费保存期可按照GB 7718-2025附录A的A.2.5标示具体日期,或通过文字说明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指导。

消费保存期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保质期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产、使用和销售。


  • 电话:029-81299806  029-81299808

  •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东路99号西安佳为科技产业园104栋4层

营业执照电子版在线查看

Copyright © 2021-2025 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1006071号-1  陕公网安备61019402000153号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029-81299806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