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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死亡率超高!提高预防意识 警惕热射病

时间:2025-07-07 点击次数:15





炎炎夏日,高温不断,全国各地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高温作业中人的状态成为目前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及管控的风险点。热射病——这个被称为“高温杀手”的致命急症,正以前所未有的频率登上热搜榜单。






什么是热射病?

热射病即重度中暑,是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温超过40°C,伴有皮肤灼热、心动过速、意识障碍(如谵妄、惊厥、昏迷)等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严重临床综合征,严重情况下会导致死亡。


为什么会得热射病

高温高湿的气候因素和高强度体力活动是导致热射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

经典型热射病主要由高温和(或)高湿环境因素引起,通常没有剧烈的体力活动。劳力型热射病主要由于高强度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而发病。


热射病也属于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热射病属于重症中暑,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哪些防暑降温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未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任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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