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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无声而迅猛--警惕职业性化学中毒

时间:2025-07-03 点击次数:10

近年来,随着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化工生产、消费第一大国,也是化工产品创新最主要的国家,日益增加的化学品种类,增加了化学品中毒的潜在风险,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预防职业性化学中毒势在必行。今天就让我们具体了解下什么是职业性化学中毒?应该如何预防呢?





什么是职业性中毒?

职业性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职业中毒种类繁多约有370多种,根据职业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等参照”职业性中毒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公布职业性化学中毒有59种。常见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如下:

1.金属:铅、汞等——如铅矿开采、金属冶炼、蓄电池制造等工种;

2.刺激性气体:氯气、硫化氢、臭氧、甲醛、硫酸、氮氧化物等——如自来水消毒、纸浆漂白、液氯灌装 、金银提纯等工种;

3.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氰化物、硫化氢、苯胺和硝基苯等——如井下通风、煤气制造、石油炼制、炼焦等工种;

4.有机溶剂:苯、甲苯和二甲苯、正己烷等——如油漆调配、刷胶等工种;

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如显色剂制造、染料制造、炮弹装配等工种;

6.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氯乙烯、二异氰酸甲苯酯、含氟塑料等——如塑料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工种;

7.农药:有机磷、拟除虫菊酯等——如有机农药合成、包装、喷洒等工种。


职业中毒常表现为以下三种临床类型:

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有毒物质一次或短时间大量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多由生产事故造成。

慢性中毒: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少量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引起的中毒,大多由于防护措施不当或缺乏造成。

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和慢性之间,往往无截然清晰的发病时间界限。


职业性中毒对人体的危害:

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生产性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甚至还会产生致突变化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还有一些毒物可能会引起人体免疫系统的某些病变,如神经精神系统病变、呼吸系统病变、血液系统病变、循环系统病变、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等。


哪些行为容易“招致”职业性化学中毒?

1.为防风防寒,紧闭门窗作业。

2.车间未启动通风排毒设施,导致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升高。

3.现场管理混乱,化学品容器未密闭存放或使用后未及时盖好盖子。

4.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结合季节特点及时组织隐患排查整改。


如何防范职业性化学中毒?

预防职业病有三个原则:控制危害源、切断危害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其中,最根本的措施是控制危害源。

1.消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化学职业性有害因素,按照“无毒取代低毒,低毒取代高毒”的原则选用有机溶剂。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强化局部密闭或通风排毒并经净化处理等措施,实施特殊管理。

2.降低毒物浓度:首先,对能够产生有毒物质的生产作业,原则上应尽可能地实现密闭生产,避免有毒物质逸散到其它工作场所,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接触毒物的机会。其次,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采用局部通风排毒系统,将毒物排出,最常用的为局部抽出式通风,包括排毒柜、排毒罩及槽边吸风等。要定期对通风排毒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这些设施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再次,还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3.工艺、建筑布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必须做到有毒作业岗位与无毒作业岗位有效隔离,以免有毒物质逸散,从而产生叠加影响,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下风侧。

4.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从严从细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从而消除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以及劳动者违章操作等造成的职业性化学中毒风险。

5.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特别要注意加强冬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同时,主动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

6.加强接害劳动者个体防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与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相适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个体防护,正确佩戴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7.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症或职业性损害,并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同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8.合理设置洗浴设施、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车间卫生分级,为劳动者提供洗浴设施,并督促劳动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衣物、勤洗澡,预防有毒物质经过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中毒。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当根据有毒品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救援设备。发现劳动者有不适情况时,应及时将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9.禁止职业病危害违法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0.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后,应立即抢救并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造成中毒的化学毒物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科学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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