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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关注!食品安全法拟作修改

时间:2025-06-26 点击次数:41



6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此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突出问题,补齐监管短板,守牢安全底线。修正草案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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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中新网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6月24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偏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目前,全国有1.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隐患大,急需加强规范管理,补齐监管短板。

修正草案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草案还明确了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其中规定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草案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草案还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问题此前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当时,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

在违法处罚方面,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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