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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企业应牢记以下内容!

时间:2025-04-14 点击次数:58

为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

降低职业卫生事故发生风险

企业务必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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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呢?

牢记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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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各行各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许多企业会持续进行招工活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的目的是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某种特定岗位的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上岗前体检发现具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对于未出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可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避免因健康问题导致的职业病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体检不能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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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向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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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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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业卫生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用人单位应通过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培训等手段,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假期后新入职、转岗员工数量激增,部分老员工可能出现安全防护意识松懈,企业应组织一次复工复产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和应急技能。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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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检修及防护用品发放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写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个体防护是职业卫生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除了按时为劳动者发放防尘防毒口罩、耳塞、防护服、手套等与实际工作场所适配的个人防护用品之外,更应该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不得给劳动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可持续发展基石,没有劳动者的健康发展,就没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切实履行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才能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双赢。

阔成检测助力企业做好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职业卫生检测不仅是法律强制的“红线”,更是企业保护员工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修课”。作为深耕职业卫生领域十余年的技术服务机构,阔成检测以科学数据为基石,为企业构筑职业健康防线,让安全生产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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