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具体来说,以下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等。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足浴等,不包括汗蒸、婴幼儿戏水场所。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等,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室外儿童游乐场所。
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购物场所: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商场(包括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等候场所:二级以上医院的候诊室、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候车(船)室、飞机场的候机室。
不过,部分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如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等,具体可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