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价。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企业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储存及交付控制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
(二)企业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五)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情况;
(六)企业应当依法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开展2次自查,分别于当年6月和12月的中旬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自查频次,必要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应当如实填写《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附件1)、《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以及其他需要自查的事项。自查资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审签后,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附件3)进行自查,自查表由企业盖章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