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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丨关于企标与国标、粮油质量等级标注等回复

时间:2024-08-16 点击次数:241

备案企标与国标冲突时,备案企标是否还有效


您好!请问当备案企标中限值与国标限值冲突时,企标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例如:食用油备案企标中铅的限值为0.1mg/kg,苯并芘限值为5μg/kg,而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的限值为0.08mg/kg,苯并芘限值为10μg/kg,此种情况下,企标是否因设置指标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废止,铅和苯并芘的判定均应使用GB 2762-2022,还是铅使用GB 2762-2022判定,而苯并芘使用备案企标判定。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有遇到很多这种企标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请帮忙解答,谢谢!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企业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无效,应及时改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粮油质量等级标注

关于粮油质量等级标注的问题,贵部门曾有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推荐性国家标准要严格,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即一级、二级、三级等,这是社会公众乐意接受的等级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是进行明示。企业应当守诺诚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教如下:1.回复中的“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与“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是否有矛盾?

2.回复中的“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是否指的是质量项目中的质量指标可以超过,而不是质量等级可以超过?

急盼贵部门的答复,因为涉及我司包材是否需要修改。


国家标准对产品已经有等级划分标准的,企业不应制定新的等级划分规则。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等级指标中,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指标。

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能否生产食醋和味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请问,此处的“食品类别”是指许可分类目录的32个食品大类,还是“类别名称”项下的具体类别?

比如许可明细表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生产食醋或味精是否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酱油类别编号0301,食醋类别编号0302,味精类别编号0303,不同品种食品生产原料、工艺等要求不同。

生产食醋或味精应取得对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如需增加生产许可类别,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新增或变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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