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亿万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事关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工作环境防护和管理的重要措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一些企业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疏漏,导致被罚!一起看看你的企业存在这类问题吗?
执法人员对某贸易有限公司钣金、喷漆作业场所及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台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能提供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相关材料,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和未能出示钣金、喷漆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该公司称由于管理职位变动未能及时按规定开展检测并申报,后该公司提供了补测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其钣金、喷漆作业场所确存在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电焊烟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最终认定,该公司构成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执法人员在职业健康监督工作中发现,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情况仍存在,劳动者能够主动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法治意识淡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对法定权益及防护知识了解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对此提出如下提示:
(一)用人单位需提升整体防治水平。一是需积极参加培训,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二是需组织员工培训,向单位相关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三是需严格遵守法律,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检测、体检、防护工作。
(二)劳动者需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劳动者要主动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认真学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以保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