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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执行标准的相关问题答复

时间:2024-04-07 点击次数:78

执行标准是否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


2021年有基层执法者问总局“已在信息公共平台上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仍须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明示?”标准创新管理司于2021年9月30日答复如下:“您好!企业标准相关规定和执行要求以《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为准。”可以打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hAQ7H9FENpw40MxBzrAjA。

近期《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修改,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这一条原封不动保留下来了,这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30多年来第一次修改,国务院立法对这一条依然认可。

基层执法人员产生疑问,那么现在到底是适用《标准化法》,还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抛开2021年那次答复,在条例修改后的背景下,执法人员试问:

1.执行标准是否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

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否与《标准化法》第27条相抵触?也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和服务若执行的是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如果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则除了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其中指标应当有相应的检测方法。企业应当对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与《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并不矛盾。企业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公开了其标准的,并不免除其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执行的义务,即还应当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03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十七条,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企业已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现在如果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刷了标准编号,是否视作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已经完成了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企业只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刷了标准编号,未公开标准文本信息的,不符合法规要求。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01

关于企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三个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关于企业公开执行标准一事,请教三个问题。

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目前是否停止查处?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现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找不到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应公开未公开”一栏,也没有一条记录。这是不是意味着要么全国的企业都把标准公开做到位了,要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上已停止了查处工作?

二、“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这样软绵绵的规定,如何推动标准化工作?国家层面到底是怎么考虑的,请给基层一些指导。

三、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其执行标准,但未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

恳请领导赐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三、产品包装未按要求标注执行标准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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