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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抽检的相关问答

时间:2023-12-22 点击次数:561

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执法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措施。

抽检执法现场

问:食品抽检执法人员陪同,当场未出示执法证,经营者是否可以拒绝抽样检查?

答: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谢谢!

食品抽检问题

问:我公司在21年食品抽检中,有次不合格,至今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的网站上有联系,我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可以消除连接,不公示。谢谢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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