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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一场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争斗:员工终于反击了!

时间:2023-12-19 点击次数:389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可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减少职业病风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谁说了算?
员工

老板,我这岗位天天噪声那么大,我最近耳朵不太舒服啊,我听说这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要去做个职业健康检查才行!

啥危害因素,机器转起来有点声音不是很正常,多大点事

老板
员工

老板,这个不是有规定吗?

啥子规定,我是老板,我说了算!

老板
员工

不不不,你说了不算!有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要不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法律规定要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识别。

那,那我要是不做呢?

老板
员工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是违法的哦。一旦违法,用人单位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产生经济上的损失,更要承担企业信用方面的影响,不可侥幸哦!


01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工作场所中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进行辨认、检测,并对工作场所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状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状况、劳动者作业状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02

为什么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测,可以及时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

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完善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也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建设的完备性、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的先进性的判断提供了参考数据。


0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找谁做?应该检测哪些因素?

>>>检测机构的选择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0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该多久做一次?

>>>检测、评价周期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05

如果不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有什么影响?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如果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却不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哦。

>>>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便无法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进而影响到需要使用该报告才能进行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最终只会导致用人单位触犯多条法律法规,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电话:029-81299806  029-8129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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