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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公卫丨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问题大起底!住宿前一定要看!

时间:2023-11-30 点击次数: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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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宾馆住宿,除了考虑环境,其公共用品用具卫生安全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住宿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有哪些要求?应符合哪些标准?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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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某地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顾客投诉,称入住时发现某宾馆客房床单、沙发存在污渍。接诉后,卫生监督员立即对投诉的宾馆进行检查,现场核实存在的卫生问题。经查,被顾客投诉的客房被褥上存在毛发以及黄色片状污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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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新风量;

(五)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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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场所常见公共用品换洗消毒管理基本要求

✍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

✍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应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床单枕套、被套毛浴巾浴衣等公共用品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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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提醒

住宿场所卫生环境与消费者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随着旅游行业加速回暖,住宿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与保洁是否符合规范,倍受其消费者的关注。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与保洁的问题屡见不鲜。在住宿场所中,除了床单、被褥等布草类公共用品外,常见的顾客用品用具还包括口杯、牙缸、拖鞋等,若未按照规范清洗、消毒、保洁公共用品用具,未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轻则可能导致经公共用品用具传播传染病,重则导致群体性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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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们必须定期(即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公共卫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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