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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成职卫丨 职业病危害转包!原单位竟然还需承担责任!

时间:2023-11-21 点击次数:534


一些用人单位,把生产过程中最脏、最累、最繁琐、最容易出问题的作业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由承包方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作业,这种情况在企业中并不少见。那么,如果企业已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包给其他企业,“转包”后原企业是否仍旧承担相应生产环节造成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給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01

案例回顾

2021年6月,某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某铸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打磨车间作业外包给2家外地公司,车间打磨、抛丸等岗位存在矽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铸造公司未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而2家承包公司存在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岗位未设置通风除尘设施等问题。最终查明2家承包公司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存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情况下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而该铸造公司虽然基本落实了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但也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单位的行为。

02

处罚结果

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市卫健委对涉案的铸造公司给予了9万元的行政处罚,2家承包公司分别给予7万元的行政处罚,3家公司共计罚款23万元。3家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
03

案例分析

企业:“职业病危害作业,我已经转包出去了,为什么还要处罚我?”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相关法律和政策,逃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本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通过外包、转包等形式,转移到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造成职业病危害扩散,甚至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因此,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即使已将相关生产环节转包出去,一旦因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样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04

重要建议


一、用人单位转移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履行的职责:

① 协议书中告知工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

② 了解承包单位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③ 督促承包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承包单位承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履行的职责:

① 结合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操作规程;

② 设置与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③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④ 向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⑤ 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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