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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GB中非强制性条款是否必须执行、强制性国标问题咨询的回复

时间:2023-09-18 点击次数: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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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中非强制性条款是否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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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作为强制性标准,发文时特别标注了其中部分条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那其他条文还具有强制性么?必须执行么?请尽快回复,感谢您的帮助!

网站留言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均为为全文强制标准。该管理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条文强制”标准,仍然是强制性条款强制执行,推荐性条款鼓励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常态化开展复审工作,需要修订的将修订为全文强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09-14


强制性国标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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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产品强制性国标更新后,比如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那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继续销售至产品保质期,望解答。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除了标准内容中有特殊规定的,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销售。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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