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GB 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1.室内温度:

2.相对湿度:
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其他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
3.风速:
宾馆、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
4.采光照明:
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场所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
游泳场(馆)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0 1x,理发店、美容店工作面照度不应低于150 1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公共场所照度不应低干100 1x。
5.噪声: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 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客舱环境噪声宜小于70dB(A计权);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音乐厅等娱乐场所及轨道交通站台环境噪声宜小于85dB(A计权);其他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 dB(A计权)。
6.新风量、二氧化碳: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0%;其他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0m³/(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7.细菌总数: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1500CFU/m³或20CFU/皿;其他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4000CFU/m³或40CFU/皿。
注: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8.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9.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氡:

10. 氨
理发店、美容店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50mg/m³;其他场所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20mg/m³。
11. 硫化氢
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mg/m³。
12.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
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721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