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污水检测主要是对企业工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废水、污水和水生物检测的总称。
工业废水污水检测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可分为造纸废水、蚀刻废水、纺织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冶金废水、印染废水、炼油废水、医疗废水等。
1、工业废水渗透到地下水,污染地下水;
2、有些工业废水还带有难闻的恶臭,污染空气;
3、工业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和土壤中微生物的生长;
4、工业废水直接流入渠道,江河,湖泊污染地表水,如果毒性较大会导致水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绝迹;
5、如果周边居民采用被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会危害身体健康,重者死亡;
6、工业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动植物的摄食和吸收作用残留在体内,而后通过食物链到达人体内,对人体造成危害。
工业废水检测测可分为水环境现状监/检测和水污染源监/检测 。
(1)对进入江、河、湖、库、海洋等生活污水的污染物质及渗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经常性检测。
(2)对工厂生产过程、生活设施及其他排放源排放的各类废水进行检测。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部分行业工业废水检测需要按照该行业规定执行:
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